餐饮“霸王条款”你遇到过吗?
前言导读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出于各种各样的需要,到餐厅就餐已成为家常便饭。然而是否在就餐时遇到餐厅悬挂着谢绝酒水、饮料的提示,又或者结账时才发现有茶位费、服务费等额外收费的问题呢?
消费投诉实例

消费者向消委会求助,其准备在壹方城某餐厅消费店员但店员以其携带奶茶为由谢绝其进店消费,消费者诉求为取消不能自带酒水的规定并尊重消费者,后经调解达成一致。
消费者向消委会求助,其在某餐厅消费后,在买单时候被告知需按人头支付茶位费,认为收费不合理,经调解后商家退还收取的茶位费双方达成一致。
我查询到了关于本次案件的相关法律条款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以及二十四条。
-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明确,“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但对于部分商家收取“服务费”在提前告知的情况下适当合理的收取,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实例
原告在被告某餐饮公司消费,被告收取原告餐费215元,事后发现实际消费的菜单计价总额(含4位茶位费)应当214元,被告暗自多收取原告1元,原告认为被告虚报价格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收取茶位费的行为违反《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关于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餐位费的规定。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纠纷首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收取原告1元纸巾费及12元茶水费是否合法。
对于1元纸巾费收取的问题,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在被告处进行餐饮消费时,使用纸巾系正常行为,而免费为就餐者提供纸巾亦属于餐饮行业的正常服务。现被告在未向原告明示的情况下将纸巾提供至原告餐桌,即使纸巾未拆封,原告亦有理由相信该纸巾系无偿使用,故被告因此擅自收取原告1元的纸巾费显然不当,因此本案中,被告应当将该1元钱向原告退还。 同时,经查明,被告并未在醒目位置或其推荐的点餐系统中就纸巾使用收费问题进行明示,且被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在向原告提供纸巾时明确告知其纸巾系有偿使用,同时,在最终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消费结算单据中亦未表明加收1元的纸巾使用费,该行为违反商家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及服务明码标价的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系价格欺诈,构成经营者欺诈行为。
对于12元茶水费的收取问题,经查明,被告收取原告茶水费系按4元/人的标准收取,虽然被告辩称其提供的茶水系特制,适当收取成本费用属于正当,但从按就餐人数收费而非按容器量收费的方式,及不论是否喝茶均按就餐人数收取茶水费的收费标准判断,本院确认被告收取原告12元的茶水费实际系按餐位收取的餐位费。 又查明,在原告就餐消费时,被告并未主动提示茶水费用标准,根据《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故本院确认被告收取原告12元茶水费系不当费用,应当予以退还。
因本院确认被告收取原告1元纸巾费构成经营者欺诈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故被告应当按照原告的要求实际消费金额的三倍赔偿原告损失645元。同时,被告应当将多收取的1元纸巾费及不当收取的12元茶水费予以退还。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向其全额退回消费费用215元的主张,因被告向原告提供了餐饮消费,在除纸巾费及茶水费之外的其他的费用收取上并无问题,故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总结

就餐前应仔细查看菜单,并向店员询问相关费用情况,遇到不合理的费用和无理的条款沟通无果后,可及时向当地消费者委员会寻求帮助。
商家可合理设置收费,但应准守法律法规,更应该对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对不合理的条款及时修改,避免产生消费纠纷。
判决文书下载地址(提取码A315):
(2018)湘0105民初1077号
(2014)中二法民二初字第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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